2008年6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1号令),印刷行业的危险废物有7类10种被列入其中,这些印刷废物的危险特性主要为毒性和易燃性。
该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上可以看到,《名录》中列有几十个行业的49类危险废物。与1998年版的《名录》相比,2008年版《名录》对废物的行业来源的标注更为明晰。例如,1998年版《名录》中,只有感光材料废物一类中明确出现了“印刷”字样,“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影液、胶片及废像纸”。而2008年版《名录》明确标注了产生每类废物的行业,多数类别的废物来源于若干个行业。印刷行业的代码为231,共有7类10种废物列入《名录》。2008年版《名录》还给每种废物一个唯一的代码,并标注出每种废物的危险特性。其危险特性有: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在印刷行业,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直接丢弃是不被允许的,废弃物处理费一般由印刷企业承担。
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环保监察的执法依据之一,2008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出台无疑必须引起印刷行业的足够重视。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一些印刷企业反映,印刷废弃物的处理成本之高,让处于微利时代的印刷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块钱买的东西要花五块钱做环保处理,印刷企业根本没能力支付这些废弃物处理费。”“一般溶剂容器处理费在1吨1000元以上,含有毒有机溶剂的则更高,有时污染处理费已远远超过溶剂自身的成本价。”问题如何解决?行业还在观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