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代理回扣费用,广东省××中心越权经营,与香港企业同流合污,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等资信,参与了非法的“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活动,于1月17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至此,具有极大欺骗性的非法著名商标认证案得到制止。
去年10—11月期间,全国近千家企业都收到一份“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寄出的函件,称“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由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委员会(GFTC)举办,已获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等等。这些信件从信封到申请书等资料均以红字署上“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字样和广东××中心的名称及其地址、电话;通知书编了文件号;申请表等资料上还标明在广州、香港两地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要求报名申请商标认证的企业交付认证费用6·9万元到所列的银行账户。
收到信函的企业为证实真伪,纷纷向国家商标局查询。依照上级的指示,广州市工商局立案对设立在广州市先烈路的“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授权机构广东××中心进行了调查。经查证,广东××中心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为科研成果提供转移成生产力的服务。去年9月底,一名与该中心接触过的人带着香港的商业登记资料,与该中心的负责人商谈代理著名商标认证活动,10月份以“亚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著名商标认证委员会”名义与广东××中心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委托广东××中心为中国著名商标认证委员会中国大陆地区事务总代理,报酬是占有中国大陆客户所交费用的8%。随后双方就开始了一系列违法活动,印制并向全国近千家企业邮寄《关于举办“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的通知》、《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报名申请表》、《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邀请书》。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委托方“亚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著名商标认证委员会”是去年9月25日才在香港行政特区商业登记署登记,并在同一地点内登记有七八家中心、协会、有限公司等名称的。另外,“中华著名商标认证大会”的始作俑者还盗用了××印刷厂的厂名来进行欺骗活动。
相关法规
据了解,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只有全国性的或者经国务院、国家工商局批准的企业才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华”、“中国”的字词;行政特区的企业在中国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依法向国家工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摘自《南方都市报》)闫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