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企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企。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