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核:(1)总投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2)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3)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限不得下放。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缴付者,经审核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全部出资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缴清全部出资。外国投资者在缴清出资前,只能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享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