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据了解,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