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2%~15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为3%;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为2%;其他日本公司151%。
2. 美国公司为151%。
3.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为11%;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其他欧盟公司为151%。
此次氯丁橡胶反倾销案是应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2003年11月10日公告立案。
氯丁橡胶在我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0024910、40024990,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