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不明与卧薪尝胆:两次水泥案
1996年10月15日,墨西哥要求与危地马拉磋商解决危地马拉对其出口的波特兰水泥征收反倾销税问题。磋商不成,墨西哥请求成立专家组审理,之后历经所谓的“两次水泥案”:
1998年11月25日,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即第一次水泥案。期间DSB确认,墨西哥的申诉书没有明确专家组的审理范围导致无法审理而最终裁定结案。
1999年1月5日,墨西哥卷土重来,再次对同一问题提出申诉,即第二次水泥案。最终在2000年11月17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最终专家组确认危地马拉对墨西哥出口的水泥发起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在16个方面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的要求。
出师不利:墨西哥“起诉书”起草失误
有谚云“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遗憾的是,本案中上诉庭初裁:“从墨西哥请求中的文字表述,结合争端解决过程中墨西哥自己的解释,上诉庭确认,墨西哥没有把最终反倾销税作为‘争议的具体措施’提出。它的诉请虽然要求撤销最终反倾销税,但这不等于它把反倾销税作为一项措施提了出来。所以最终反倾销税不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基于此,上诉庭拒绝更进一步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审理。”墨西哥堪称“出师不利”!
这个案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专家组程序处理的100多个案件中,少数几个申诉方最终败诉的案件,而且本案在申诉方败诉的案件中有其特点:大多数申诉方败诉是由于“证据不足”,而本案的申诉方却首先输在了“起诉书”起草失误。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草率行事:危地马拉反倾销调查存在若干程序瑕疵
墨西哥虽开局不利,但危地马拉人也没笑多久。专家组在实质性审理该案中,立即发现危地马拉政府经济部在对墨西哥政府、对墨西哥Cruz Azul公司生产的灰色水泥的反倾销调查中,程序瑕疵比比皆是,试举两例:
(一)一份迟到了11天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发布公告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中指明公告之日就是发起调查之日。但是,迟至1月22日,也就是发起调查公告之后11天,危地马拉经济部才向墨西哥政府发出关于此次反倾销调查的通知。无疑,这直接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5.5条规定:反倾销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发起调查的申请之后,在发起调查之前,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方政府”。危地马拉以“无害错误(harmless error )”理论来辩护,也被认为与DSU第3.8条规则相悖。
(二)区区4份文件
危地马拉经济部提供的反倾销调查证据非常有限,只有4份文件:在同一个月购买水泥的两张发票,证明墨西哥国内市场价格;同一天的两份水泥进口许可证和发票,证明出口价格。关于损害威胁的证据,除了那两张进口发票,并没有与国内消费量比较的数据,对其他一些断言,如国内产业的损害等,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无怪乎本案专家组指出:“我们认为,根据对本案中发起调查时证据的无偏见和客观评估,危地马拉经济部不可能有确定存在倾销、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来支持发起调查。”
对我们的启示:亡羊补牢还是未雨绸缪
中国在1997年已经有了自己的反倾销条例。近年来,也对多种国外倾销产品开展了反倾销调查。然而,由于我们多年形成的习惯做法,在行政过程中长期不重视程序,据笔者看到的反倾销调查公告,内容都非常简单。这往往可能授人以柄,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西方法律体系下被对方利用。
目前已经公布的反倾销公告都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开始的,如果程序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还可以不受WTO反倾销协议的约束。但在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我们如果还沿袭以前的不关注程序的做法,那就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无疑,入世后的中国着面临这样一个抉择:是等待亡羊补牢还是事先未雨绸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