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7月10日我国首次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对原产于日、韩、欧盟等25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不锈钢冷轧薄板等17种商品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近日,海关提醒企业,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反倾销商品,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设限国家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转为征收反倾销税后,超出按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相关单位应自反倾销公告规定征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