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手机没法用,退货却因包装已打开遭到拒绝。遇上这事儿王先生感到很恼火。
8月24日,市民王先生以499元的价格,从莘县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当天晚上回到家,王先生试用时发现,不仅来电无法接听,就连触摸屏也毫无反应。
次日,王先生来到该手机店要求退货。商店工作人员称,售货单据“客户须知”已写明,购机十五日内,经厂家指定检测中心检测有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包装资料及手机外观完好,可到各连锁店享受七天包退,资料包装附件不完好不享受三包。
“要把手机返回厂家,厂家认为有质量问题才能退款,况且,资料包装已打开,现在不能退货。”商店工作人员说。交涉无果,8月27日,王先生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莘县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产品自售出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一些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售货单据上的“客户须知”,属于“格式条款”。经过工作人员讲解法律、法规后,经营者认识到“客户须知”的某些条款有违法规规定,为消费者退款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