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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包装不合规定 法院判处超市依法赔偿消费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52   版权与免责声明
  导读:去年,王先生购买的挂面外包装标注的“产品等级:一级”,可回家后查阅资料发现该挂面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花色挂面》(LS/T3213),并无质量等级的分类要求。为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日前,江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去年9月8日,王先生花费7.8元在江南区一超市购买某品牌挂面1扎。王先生说,当初购买该品牌挂面,就是冲着挂面外包装标注的“产品等级:一级”购买的。然而回家后,他翻阅资料,发现该挂面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花色挂面》(LS/T3213),并无质量等级的分类要求。王先生认为,商家对产品做出了无中生有的质量描述,误导其购买,超市方销售虚构产品质量的商品,理应为欺诈行为买单。
  
  至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购物款9.8元,并赔偿500元。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质、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挂面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LS/T3213,根据该标准规定,对产品并无等级划分。由此,该商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违反了执行标准,属标识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理应尽到审慎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但其未认真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眼观察
  
  超市方需要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这其中,不仅需要验明产品合格证,还包括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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