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拖欠纸箱货款且多次催讨无果,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在无奈之下,将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8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次案件,并当庭宣告判决。
案件缘由
据了解,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宁波爱美克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有纸箱业务往来。
7月20日,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向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函回执》二份,明确尚欠货款250719.48元、10230.8元。但由于多次催讨无果,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请求:
判令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950.2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损失;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保全费1825元;本案受理费由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系事实。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但应给予被告一定合理期限。现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至今仍未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利息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货款260950.28元及自2020年8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红纸箱加工厂保全费1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7元,由宁波昊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