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海南省2020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计划》,我厅组织技术单位对截至2020年7月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80家排污单位改正计划完成、执行报告提交、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等证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改正计划完成情况
核查发现,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等336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1)改正期限已经到期,但未提交整改情况、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上述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尽快提交整改情况,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要求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
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核查发现,白沙邦溪旺佳旺环保砖厂等386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2)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请上述排污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补交执行报告。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三、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核查发现,昌江建鹏新建材有限公司等198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3)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请上述排污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补报自行监测数据。逾期未报的,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逐一通知附件中排污单位,并要求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整改变更、补交执行报告、补报自行监测数据等工作。
(二)排污单位须重视执行报告提交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限,每季度结束后下一月15日前、每年结束后第二年1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三)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限,自取证后九十日内,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提交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数据。
(四)因工艺改造升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未实际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在各系统中上传盖有排污单位公章的停产说明;确已永久停产的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五)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主动核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改正计划完成情况、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对于未按时开展证后执行工作的排污单位应要求其尽快完成,对长期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证后执行相关工作的排污单位应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形成对排污单位的闭环管理。
附件:1.改正期限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清单
2.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清单
3.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清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