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公告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白马能源科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根据星宇包装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星宇包装向小白马能源科技交付货物,小白马能源科技应当支付货款。 根据星宇包装提交的相关订单、对账单,小白马能源科技应向其支付货款104306.9元及利息。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星宇包装最后一次向小白马能源科技交付货物是在2018年10月,星宇包装主张小白马能源科技应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计的利息,法院给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判决如下: 小白马能源科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宇包装支付货款104306.9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小白马能源科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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