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韩某铿为了从电费上节约成本,将其经营的永X纸箱厂厂房外的三相电出线口的其中一相电线从电表里接出,接到另外一相电的出口处,导致总电表走得慢,以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直至2019年10月17日被查处时,韩某铿盗窃总电量为2.5万余度,价值共计1.5万余元。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韩某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改接电力线路,盗窃国家电能共计1.5万余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符合逮捕的条件,遂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力、燃气等是一种无形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偷盗这些无形能源,也能构成盗窃罪。私改电表、少掏电费,这些行为在市民观念中可能只是贪小便宜,殊不知,窃电也属于盗窃行为,揭西检察提醒,切莫为省电费而修改电表,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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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窃电2千元以上不满6万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电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电4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