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温州金泽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决定书了解,该企业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6月擅自创办印刷包装项目,主体工程正在建设,未投入生产。因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24000元。
违法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19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的基本情况、主体工程正在建设并未投入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的基本情况、主体工程正在建设并未投入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温环平停建〔2019〕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已经责令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停止建设。
6、2019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情况。
7、《工业产品买卖合同》、《房屋(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19〕4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19〕4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且你公司创办印刷包装项目已经停止建设,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综合你公司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肖江支行(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萧江大厦)行政处罚缴款专户(执收单位名称:平阳县环保局,执收单位代码:948018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金泽包装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据工商信息,温州金泽包装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平阳县萧江轻工产业城,于2019年06月14日在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塑料制品、无纺布制品、软包装加工、销售。
在此,包小编温馨提示:未批先建处罚期在两年以内,超过两年就不予处罚(但环保部门可以追究未三同时验收处罚)。除了要做环评,还要做到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建设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否则,可以处以企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法人5万元以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