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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可拘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6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22051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条。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草案规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

草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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