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日常生活的消费时,常会注意商品的产地、厂家、品牌等,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广受青睐。然而,一些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诸如以往的“三鹿”、如今的“权健”肆意坑害广大消费者,使得著名商标蒙羞。这种商业现象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明确指出:“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
应当承认,著名商标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的。上世纪90年代初,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由地方政府主管机构组织、民间组织参与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下发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并将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批著名商标应运而生,二十多年来,著名商标繁衍不息。
客观而言,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确立和光大,政府是推手。早在1991年9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认定了包括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霞飞牌(化妆品)在内的首批124个“中国驰名商标”;之后又相继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级政府当年评比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初衷无可非议,是鼓励当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立名牌,发展地方经济。有学者称:“著名商标是地方经济的发动机和耀眼的城市名片”,并不为过。
然而,在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某些商业行为存在“以利害义”的弊病。根据《法制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至少已有40家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被曝出问题,如“南方黑芝麻糊”被查出大肠菌群超标、金锣公司生产的生鲜肉被抽检出含有瘦肉精、“黄飞红”牌香脆椒被查出氧化值超标。由政府认定著名商标,实质上是政府在为企业背书,一旦企业出了问题,连带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亟需做的是把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拉入“黑名单”,以净化市场。
其实,著名商标一降生就存有“先天性缺陷”。其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并不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也没有作出过明确的界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只是个模糊不清(内涵不确定、外延没限制)的地方性产物。况且对其大多地方立法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显而易见,著名商标制度不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
有鉴于此,2017年5月,来自全国20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袂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现行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收到这一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并于11月1日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2019年将一律取消评比著名商标,使之面临寿终正寝的绝境!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理应回归市场经济,政府无须“钦定”(纯属越俎代庖)。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霍金斯说:“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竞争,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较量”。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享有品牌将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取消著名商标评比、废止相关地方法规,将有利于完善商标法治环境,使我国朝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成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者::沈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