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界龙集团公告:日前,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调查完毕,该局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8月4日,界龙集团公告:日前,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调查完毕,该局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予以告知。
经查明,界龙实业、界龙集团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集团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有关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互关系的征询函》等证件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实业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真实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费屹立是界龙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界龙实业的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时任董事长费钧德、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费屹立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