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界有“三宝”,假冒、抄袭、抢商标,有些企业靠这类手段成功上位,而有些企业则是被抓个正着成了众矢之的。例如,与韩国知名品牌雪花秀“撞脸”的雪莲秀,就被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爱茉莉)告上了法庭。
撞脸雪花秀
原告爱茉莉为“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而被控侵权产品“雪莲秀”由被告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雅公司)委托被告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维尔雅日化厂)生产,由维尔雅公司负责销售。
原告爱茉莉称,“雪花秀”品牌在化妆品领域已享有极高知名度。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了“雪莲秀”“Sulansoo”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均构成近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两被告方则辩解,“雪莲秀”系列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内脂,雪莲内脂是其主打要素和宣传重点。因此将“雪莲”用于其产品名称中属于对汉字的合理使用,并无混淆两方产品的恶意。同时,雪莲秀与雪花秀的销售价格、销售地点和产品包装上等都有差异,所以并不会误导消费者。
那么,雪莲秀和雪花秀的包装到底有多么“不同”呢?以维尔雅日化厂生产的“水妍丽雪莲柔玉保湿霜”与“水妍丽雪莲沁白提亮洁面膏”为例,其产品包装居中位置标有“雪莲秀”字样,该字样的左上角还标有红底白字的“韩方”字样。同时,在底部还有几排英文和韩文,英文为“Sulansoo”字样。而上述所提到的字样,与雪花秀包装的字体完全一致。
经隔离比对和整体比对,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中英文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已构成近似。“雪花秀”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莲秀”主观上故意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已构成对爱茉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一审时法院判处维尔雅公司与维尔雅日化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4.7万元。被告方提起上诉,但法院在近日的二审中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
雪莲秀实则为三无产品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雪莲秀系列产品包括了雪莲柔玉洁面膏、雪莲柔玉保湿水、雪莲柔玉保湿乳、雪莲柔玉保湿霜等17种产品。在CFDA上搜索“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得到的备案信息共有26条,但没有一条是雪莲秀产品的信息。搜索“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得到31条备案信息,同样也和雪莲秀毫无关系。而单独搜索产品名称更是“查无此物”。因此,雪莲秀不仅仅只是山寨产品这么简单,它同时也是三无产品。虽然维尔雅公司在审判中辩解称已停止销售雪莲秀系列产品,但是在淘宝上可以发现该系列产品依旧在售卖。
雪莲秀的销售公司维尔雅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经营化妆品、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和销售。事实上,维尔雅公司并非第一次被罚。2015年,维尔雅公司因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而收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的行政处罚,被罚8万元。同时,维尔雅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2016年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至今都未被移除。
商标侵权已成常态
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假冒、抄袭、抢商标成为了许多国产品牌发家致富的快速途径。有一些品牌像雪莲秀一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之下,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这类商标侵权案最早发生在晚清时期,当时桂花油界的翘楚谢馥春,其商标“五桶”就遭到了多名同行的侵权。事实上,被侵权的除了一些国际大牌以外,国产知名品牌也经常被模仿。你能想象到“SOD蜜”不是Dabao,而是Double吗?
还有一些品牌则是直接抢占注册知名进口化妆品品牌的商标,例如3CE、赫拉等等。据韩媒报道,2014年11月到2017年7月期间,中国企业注册和韩国企业同名的商标,商标侵权案高达1596起。韩国专利厅曾表示,山寨商标在中国市场的泛滥给韩国企业造成了1740亿韩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10.33亿元)。在抢注商标这类案例中,有些人甚至把抢注商标当成了盈利的手段,将商标出售或“反碰瓷”原品牌方要求赔偿。例如,“契尔氏”本是欧莱雅旗下品牌Kiehl’s的中文翻译,2009年被李某注册,后又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了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李某却联合授权公司起诉欧莱雅集团,并索赔100万元。虽然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但欧莱雅依旧放弃了Kiehl’s使用已久的契尔氏,改名为科颜氏。
总而言之,无论是使用近似商标还是抢注商标的行为,说好听点叫侵权,说白了就是假冒产品。低廉的侵权成本,造成了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仿冒、假冒产品。而在这种环境下,不仅让受害的品牌方付出经济代价,倘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品牌方还要成为“背锅侠”,声誉也因此受到影响。不过,由于侵权诉讼举证过程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大品牌都不屑于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市面上假冒化妆品那么多,像雪花秀一样进行维权的品牌却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