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球知名高科技企业——苹果电脑公司与生产投影仪的初创公司为了“Video pod”产品名称打起了官司。据悉,苹果电脑公司向裁决方提交了长达873页的法律文本,以证明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pod”一词将导致与它自己的ipod产品混淆。
之前,苹果电脑公司就“pod”单词使用权已经对Mypodder、Tightpod、podShow等多家创业公司和历史悠久的高科技公司提起了多项诉讼。不过,初创公司是第一家将在庭审阶段直面苹果的公司,双方的争端始于2009年年初。
记者在《英汉双解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查到,“pod”单词的英文含义为“(发动机)吊舱,(翼稍等上的)发射架”,同时也有“豆荚,荚果”的意思。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获悉,截至目前,苹果电脑公司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342件商标,其中包括“IpOD”、“IpHONE”、“IMAC”、“IMOVIE”、“IpHOTO”、“IDVD”、“ILIFE”等一系列文字图形商标。
据悉,苹果电脑公司与初创公司有关“pod”单词的争议将在下个月作出裁决。有律师对此表示担忧,“某一些大型的高科技企业对词语的所有权优势不断增长,例如Facebook之前曾控告一家名叫Teachbook的公司商标侵权,被认为是前者想垄断整个‘book’字段的商标所有权”。这位律师表示,“此外,以‘IpHONE’为例,目前国内还有标有‘Uphone’、‘Ophone’、‘Wphone’及‘Gphone’等单词的手机产品或服务。企业如果只是一味照搬或简单改进其他公司的创意与想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引领生活时尚的创意,如此下去前景并不乐观”。(记者 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