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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二字 被判赔偿腾讯2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6704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保健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微信”二字,销售产品也是如此。公司声称,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登记,公司享有使用权。另外,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公司取名叫“微信”引来“企鹅”打官司

安徽一保健品公司败诉 被判赔偿25万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保健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微信”二字,销售产品也是如此。公司声称,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登记,公司享有使用权。另外,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该公司行为是否对腾讯所推出的“微信”构成侵权?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微信保健品公司)因为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微信”二字,给自己引来了麻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该保健品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认为保健品公司侵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百万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名叫“微信”产品也叫“微信”

腾讯公司诉称,微信是其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提供消息推送、公众号平台、朋友圈等服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自推出之日便为海量用户选择和使用,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外,腾讯还是相关“微信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中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微信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该公司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将与“微信及图”基本一致的图案用于其产品商标、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官方网站名称未经授权使用“微信”字样、在网站用于广告宣传、招商、销售。

腾讯认为,保健品公司存在攀附、利用腾讯持有的商标知名度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保健品公司及其产品与腾讯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因此,腾讯公司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且召回带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名称经工商登记卖的是食品饮料

据了解,微信保健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经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

在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官网首页上醒目地标有其公司名称、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在“产品分类”网页上有其公司名称、瓶装生榨椰子汁等产品外包装图片;网页上有“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的图片等,其中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瓶装产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在大桶水产品上使用了“微信矿泉”商标。

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我们使用‘微信’商标的商品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保健品公司称,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保健品公司认为,即使其构成侵权,腾讯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也没有依据。

说法 主观上攀附故意所用商标没注册

法院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已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及图”商标标识也家喻户晓、广为人知。因此,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应对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名称“微信”、“微信及图”驰名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合理避让。

法院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未使用其经许可注册商标,而是使用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及未经注册的“微信矿泉”、“微信及五角星”组合商标,而“微信”二字是该两件未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保健品公司的行为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对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的侵害。

据此,合肥市中院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召回侵权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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