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商店内 , 同 时 摆 放 “CAMUS”和“CAMOO”两种酒,包装也极为相似。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来厦维权,状告厦门一家销售“山寨”洋酒的公司,索赔50万元。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40万元赔偿。
据悉,此次厦门中院有意选在侵权行为地自贸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中院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卖“山寨”洋酒成被告
“CAMUS”在厦门遭遇“山寨”洋酒。为此,法国卡慕公司将销售“山寨”酒的厦门某进出品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被告公司利用谐音,使用“CAMOO”“卡牧”等与“CAMUS”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销售酒类产品。更恶劣的是,卡慕公司发现,被告公司还在同一门店内同时摆放有“CAMUS”和“CAMOO”的白兰地酒进行销售。而且,“CAMOO”的外包装盒形状、结构、色彩等,与法国卡慕公司的“CA-MUS”酒极为近似。
卡慕公司认为,被告公司已经侵犯了卡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
据了解,法国卡慕是世界知名的干邑品牌,其所酿制的“CAMUS”干邑是世界顶级品牌,曾多次荣获业内最高荣誉,在中国市场有较高知名度。
经查,被告公司销售的侵权洋酒“CAMOO”价格为230元,在自贸区商铺内的均价更是高达450元。侵权产品“CAMOO”的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广告宣传多、获利多。
“CAMUS”获赔40万
经审理,厦门中院终审认为,该公司所使用的“CAMOO”标识与卡慕公司的注册商标“CAMUS”,二者在英文字形、读音、含义上极为近似,相关公众很难区分,而且卡慕公司的“CA-MUS”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相关公众极易产生混淆,认定二者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公司未经卡慕公司许可,将与“CAMUS”商标近似的“CAMOO”标识用于相同的酒类商品上并进行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卡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卡慕公司的“CAMUS”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告侵权恶意明显,加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广告宣传多、获利多。最终,厦门中院终审确定被告公司应赔偿卡慕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还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酒瓶包装上使用侵权标识“CAMOO”并销毁侵权标识。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厦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