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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网络涉外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编:perhaps   浏览次数:2902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2016年11月18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美国乔治亚州威廉凯得史公司(The William Carter Company)公司关于查处江某经营的网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书,并授权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职责和进行商品真伪鉴定。该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江某经营的网店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犯“cart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1140件,根据代理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该批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依法予以扣押。

2016年11月18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美国乔治亚州威廉凯得史公司(The William Carter Company)公司关于查处江某经营的网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书,并授权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职责和进行商品真伪鉴定。该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江某经营的网店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犯“cart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1140件,根据代理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该批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依法予以扣押。



沛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被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carter’s®”字样的侵权商品1140件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网上购物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交流、购物等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侵权、网络售假等问题。笔者根据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办案体会,对网络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浅谈几点看法:



一、网络涉外商标侵权的成因



一是销售者法律意识淡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准入门槛低。消费者对廉价商品,特别是名牌商品的需求,受高额利润的影响,造成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频发,网络维权举报日益增多。



二是执法人员监管执法难。没有假货的生产地,网络售假也就会销声匿迹。互联网上虚拟经营的网络店铺数量众多、属地不明确,有的甚至是跨省、跨国经营,网络犯罪发生地、生产地、销售地分属不同的地区,给执法人员监管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是执法人员案件办理难。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来源依靠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投诉。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加上注册商标具有独立性、专有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以及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规范。另外涉外商标违法侵权行为,商品跨区域流转,部分交易双方不产生合同、发票等书面证据,以及跨区域各部门间情报、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只能将侵权商品查封,真正的制造、生产违法者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查处不彻底。少数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过多看重地方利益,导致地方保护,使执法人员对涉外案件难以深究和处罚。



二、破解网络涉外商标侵权监管的对策



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涉外商标侵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涉外商标保护,必须解决执法部门在监管中遇到的难题。



(一)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做法。



一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由官方进行市场侵权执法和查处。该方法是中国境内最有效,也是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均规定了保护措施,为外国企业消除了后顾之忧。



 二是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由于文化、地域等各方面的限制,外国企业在华受到侵权后,由于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证据等因素,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及时维护,外国企业通过授权我国国内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作为其代理人,对侵犯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保护。这也催生了国内相关专业代理公司的产生,由此也推动了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



(二)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行使监管职能。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比如,可以对国外高知名度商标和一些特殊标志进行备案,通过在网络或者媒体发布《通告》等方式,禁止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经销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和网络商品市场的整治力度。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一是注重人才引进和技能提升。网络监管人员既要熟悉计算机、互联网,又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实务中将监管网络的平台、12315的投诉平台、违法广告的监管平台的信息建立连接,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案源。目前办理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来源基本是投诉、举报。随着新型网络案件的出现,市场监管机关更要与时俱进,有所侧重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办理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能力。



    二是加强协调沟通。接到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立案。要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查联办的工作格局,全方位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其次,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查询经营者在外地的违法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


三是重视案件移送。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或数量的,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在办理案件中要合理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尤其是在查办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件时,不能只调查认定现场查获实物,还要调查核实其网络交易记录,分别计算已售和待售经营额。一旦确认达到移送标准就要坚决移送,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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