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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接触材料企业需关注欧盟新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4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编:羽佳   浏览次数:3548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4月29日,欧盟官方发布了《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修订案,自5月19日起将分两个阶段实施。欧盟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出口的主要市场。

【中国包装网讯】429日,欧盟官方发布了《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修订案,自519日起将分两个阶段实施。欧盟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据江苏唯一的常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检验所统计,2016年该所共检验食品接触材料9365批次样品。今年14月份共检验4451批次,其中食品接触塑料1528批次样品。欧盟新法规的实施,势必影响我国输出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产业,亟需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关注。

新法规要求更加规范和严格。新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2017/752号法规,与目前所执行的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相比,修订主要涉及重金属迁移量、授权物质清单和食品模拟物三个方面。此次修改首次要求镍的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2 mg/kg,此限量标准自2019519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适用于(EUNo 10/2010 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仍可投放市场,直至库存清空。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去年8月份发布的修订案(EUNo 2016/1416中,新增了重金属铝的迁移限量1mg/kg,并且将重金属锌的迁移限量收紧至5mg/kg,这两项重金属特迁限制自2018914日开始实施。自此欧盟对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重金属要求增至9项。在授权物质清单中,新法规增补了6种物质作为与食品接触塑料的起始物质或加工助剂。新增编号为1007, 1016, 1030, 1055, 1060, 1062等六种授权物质及其要求。虽然可以选择使用的塑料原料和助剂种类有所增多,但是欧盟对其使用范围和限量仍然有很严格的标准,比如1007号膦酸二甲酯类物质在生产塑料制品原料PET时的加入量不得高于0.2%1016号纳米聚合物用于PVC生产中不得高于10%PLV中不得高于15%,并且所制成的最终塑料包装只能在室温及以下使用;对于编号为1055的新增物质α-生育酚乙酸酯,该物质或其水解产物作为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验证其是否满足法规第11条第3点的要求,只能用作塑料制品抗氧化剂使用。

江苏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针对欧盟法规新变化,首先,应注重加强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建议出口企业构建以原材料采购-原料台账管理-出厂安全卫生把关为重心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关于原辅材料定点采购制度、定期检测验证制度以及原辅料变更报告制度。定期对其原辅材料做相关检测、对供方进行考核及评价,并对首次使用的原料、新工艺、新配方和新器型等,进行试制和安全卫生控制项目的检测,确保塑料制品原料品质。

其次,要妥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及时评估产品是否已满足欧盟规定要求,欧盟成员国对食品接触产品的监管并不局限于已发布的法律法规,也可能根据相关评估报告,确定对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做出判断并采取撤市等强制性手段,加强对高风险产品与高风险市场通报的动态分析,关注分析预警信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建议企业借助全国食品行业同质同标同线工程,推动内销转型,开拓国内市场业务,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的风险。

第三,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引导和监管。随着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内容越来越广泛、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新的风险点层出不穷,检验检疫部门将主动加强技术帮服、科学引导。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贸易措施应对机制的作用,及时、准确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收集和研究,第一时间给企业提供信息,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真做好对国外技贸措施对出口影响的调查分析,对企业因不熟悉国外法律法规标准导致的国外通报,对企业由于随意选择材料、产品工艺质量原因导致的国外退货,检验检疫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制定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规范产品原材料控制管理,优化产品工艺,统一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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