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监管措施摘录如下:
1.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
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