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产品包装被赋予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具有包容、保护、储运和展示产品的功能,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通过对产品的适度包装,能够吸引消费者、提升产品价值并获得更高的利润。但随着包装产业的迅猛发展,包装的副产品——包装废弃物大量产生,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而日益增多的包装废弃物,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衡,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构成新的威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如何调和包装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笔者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产品包装立法中彰显生态文明显得极为重要。
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的包装立法却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产品包装法》,涉及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产品质量法》第28条要求,特殊物品及危险物品的包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要求。在地方立法方面,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5条确定,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有关产品包装的立法,虽然已经起步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比较零散、还不健全,应加快产品包装立法步伐,力争尽快制定《产品包装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包装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才能适应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目标的需要。而实施产品包装立法的重要理念,就是要彰显生态文明。具体讲,应体现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产品包装立法,应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做到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要明确规定,产品包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受益者,在其产品被使用后,仍负有对产品包装物进行回收的义务。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应承担“污染付费”义务,并对制造、销售或使用物品时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承担责任。
第二,要体现环境损害责任原则。产品包装立法,应对因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界定。对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倾倒或处置包装废弃物不当,污染环境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包装及包装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中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高度一致。
第三,要体现公众参与原则。产品包装立法,应符合民意和反映民意,体现公众参与原则。要在全社会广泛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立法机关在制定《产品包装法》过程中,应及时在主流媒体公布立法内容,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要加大普法宣教力度,让生态法制理念深入人心,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图景时时处处呈现在眼前,让全民享有生态法制建设的丰硕成果。
(执笔:湖南工业大学基地文学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