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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关注食品包装安全(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054   版权与免责声明
  慧聪网:那您觉得这些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

  董金狮:我认为新法的规定会对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工商质检部门几方面带来影响:1、为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带来“机遇与挑战”。《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影响很大。在过去,由于生产源头分类不清,一些生产食品包装的企业还同时生产工业品包装、甚至是农药等有毒有害制品的包装。而新法中把生产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单独纳入了市场准入制度中。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就必须做好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60多项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通等工作。从刚才提到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虽然板子打在了食品企业身上,但真正丢掉市场,受到损失的是食品包装企业。这样,就给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带来了挑战,当然对合法合格的食品包装企业而言是个很好的机遇。

  2、监管部门将面对“更多困难”。新法中明确了质检部门的工作不再是简单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还要做好对于已发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正所谓“发证易,管证难;获证易,保证难”。企业随意改变生产配方、工艺等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现象非常普遍,质检部门的责任重大。现有的送检体制中,企业送检的产品往往都是合格品,而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其质量却难以保证。所以,新法的颁布实施,将对质监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对执法者的能力带来新的考验。监管政府部门要有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追究企业责任和执法者责任的制度。

  3、工商质检等联动执法。过去,我国一直存在“末端执法难”的问题,工商部门往往是等事件发生了才进行被动执法。同时,由于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不足,导致许多违法企业在交纳罚款后仍旧继续生产。新法的出台,明确了工商部门与质检等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于违法的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不仅要交纳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为彻底根除违法生产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慧聪网:您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还有哪些不足?应如何改进?

  董金狮: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包装仍是“附属品”。虽然《食品安全法》较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言更加具体和完善。然而,在这部法律中食品包装仍感觉是“附属品”。不仅涉及的条款较少,其规定也不够清楚。在欧美、日本等国家,食品包装是等同于食品的,其生产环境要求和处罚依据与食品相同。但是在我国,由于许多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食品包装安全的重要性,更有一些不法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利欲熏心,导致各种由于食品包装污染食品的事件在我国屡禁不止。以往的事实表明,在我国食品包装安全一直被生产者、监管者与消费者所忽略。应在法律中明确体现出“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之一全新理念,考虑到在中国食品和食品包装存在的差异性,做到“一刀切”确实存在难度,那么在条款中关于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以及添加剂等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逐渐提高对食品包装的限制要求。

  2、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违法处理不明确。除上面提到的还没有把所有的食品包装纳入市场准入制度外,法律中对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违法处理的规定不够明确,较食品企业的要求要少得多;另外,法律中的很多处罚规定有点模糊,没有量化的指标约束,这会给执法者执法带来困难,也容易给执法者找到违法的空间,同时也使得不法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

  3、群众监督力度不够。新法的颁布,虽已十分贴切百姓的生活,但是,在加强群众监督力度、完善国内举报体制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在我国,由于工商部门任务繁重,便形成了“民不举、官不究”的潜规则。对于举报,虽有规定,但是真正落在实处的兑现并不多。原因是没有专门管理部门和跟踪制度,特别是举报人的成本太高,打假还存在风险。如果不能完善举报体制与奖励制度,就很难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

  后记:《食品安全法》下月就要实施,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但我们还应该明白,就《食品安全法》法律本身来说,并不是万能的,正如笔者以前所言“《食品安全法》的通过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要想真正做到食品安全,还需真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实施。董金狮秘书长也表示:要通过健全政策、完善标准以及提高检测技术来确保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符合国家和地方特色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到查、扶、管、治、建相结合,来确保食品包装,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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