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法在美国
美国是食品标签法规最为严谨和完善的国家,其食品标签制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是食品标签法规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效仿的参照。
1994年5月,美国出台了《食品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都要加贴强制性标签。1995年9月,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典》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做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格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精细等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欧洲暴发疯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国农业部根据《2002年农业法》的要求,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项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牛肉、羊肉、猪肉的分割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猪肉、饲养的鱼和甲壳类动物、易腐烂的农产品以及花生必须在零售时标明原产地。2003年,美国又对有机食品实行了标签制度,对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的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加贴印有英文“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的绿色圆形标记。有机程度在70%— 95%之间的食品,不能加贴专门标记,但可以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
最近,由于胆固醇过高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 FAD又出了一项新规定,要求在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食品的营养标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TFAS)的含量。从2006年1月1日起,美国要求在食品营养标注中必须标注产品中的饱和脂肪酸含量和反式脂肪酸(TFAS)含量。
营养信息中的规定
在美国,大约90%的加工食品要有营养信息。以下食品除外:通常的咖啡和茶;一些香料、调味品及其他没有显著营养素含量的食品;主要在当场制备的即食食品,如熟食店和面包店的食品;餐馆食品;不再次出售的散装食品;以及由小企业所生产的食品。(根据《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要求,FDA将小企业定义为年食品销售小于5万美元或总销售小于50万美元的企业。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局则将小企业定义为雇员500人或以下且产品产量低于某一限度的企业。)
小包装(通常是那些不大于糖果的包装,或小于半盎司[约14克]的肉类和禽类产品的包装)食品在其标签上不必有营养信息,除非它们作出营养声称。然而,FDA监管的产品必须带有电话号码或地址,以便消费者获得所需的营养信息。
营养信息对很多生鲜食品是自愿性的:根据FDA的自愿性购物点营养信息项目,有20种最常食用的生鲜水果、蔬菜和鱼类;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自愿性购物点项目,则包括45种主要的肉类和禽类分割产品。
尽管是自愿性的,但是关于生鲜农产品、肉类、鱼类和禽类的项目对零售商带有很强的激励。指南声明,如果自愿守法被发现不够的话,FDA和美国农业部可以进一步采取行动使其具有强制性。
1997年9月23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规》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作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附加营养标签。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
(1) 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 ( 如块、胶囊、包或勺 );
(2) 每盒份数 ( 如在净含量声明中注明则不需再注 );
(3) 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 (RDI) 或日参考消耗量 (DRV)。按有关规定如果 RDI 或 DRV 的质量可视为临时,则在标签上可不标注。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格式也作出相应规定,如:
(1)“食品单位”应写在标题“强化食品”下面靠左;“每盒份数”写在“食用单位”下面靠左。
(2) 有RDI和DRV的成分名称和以质量表示的含量应标在“每份含量”下面。
(3)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排列顺序为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 、叶酸、维生素B12、生物素、钙、 铁、磷、硫、镁、锌、硒、铜、锰、铬、钼、氯化物、钠、钾。
(4)“热量”应注明在所有名称的最前面,与“每份含量”间以一细线隔开。“脂肪热量”或 “饱和脂肪热量”应标在“热量”下。热值及膳食成分的含量应在名称右侧另起一栏,或在同一栏中紧跟在名称的后面。
(5) 含量以膳食成分的质量表示,而不是以膳食成分来源的质量表示。 修改后的法规对标签上应标的膳食成分信息做了规定:
①总热量、脂肪热量、脂肪总量、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总量、食用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 、维生素C 、钙、铁等,都应在标签上标明,为14项强制性标示内容。
② 由饱和脂肪酸获得的热能、多不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钾、RDA 中规定的 (%DV) 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可溶性纤维、不可溶纤维、糖醇、其他碳水化合物为可以自愿标示的10大类。
其他维生素和矿物质不一定标出,但为强化目的加入到食品中则必须标出。未含或含量小于 RDI 2% 的成分无需标出。如果除了只为技术原因加入的成分外,只含有单个氨基酸,则不应标出蛋白质。
新法规规定:日消耗量的百分比是针对成人及 4 岁以上儿童而言的。对于婴儿、4岁以下儿童、怀孕、哺乳期妇女所用食品,应在栏目标题上注明该食品适用人群,应将每个人群的日消耗量百分比都标出来。对于没有 DRV 的成分或婴儿、4 岁以下儿童、怀孕、哺乳期妇女所用食品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应作一记号,在标签框底部,最后一道粗线下,对此记号作出声明:“无日消耗量”。
所有营养信息的标注,修改后的法规规定:标题“强化营养素”应使用比营养标签上其他文字都大的字体,且只要有可能,应与标签同宽。所有标题都应使用黑体字,以区别于其他信息。营养信息应封闭在一细线框中。营养标签中所有信息均应使用统一的易读的印刷体 ( 黑色或单色字 ), 印在白色或其他对比明显的背景上。
法律规定标记上要求有的内容必须明确标出,并且标出的内容能使普通消费者在一般的购买和使用条件下容易读懂。标签上要求的内容的形式、尺寸、位置等的详细内容可见FDA规定,该规定包含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良好包装和标记法》所规定的内容。
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标准,我国并没有一项实际意义上的食品营养标签的标准,所以食品中营养内容的标示一直处于自由、无序、无政府的状态。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是发达国家食品的大量涌入,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对落后的“食品标签法”不能满足输出食品必须符合发达国家“食品营养标签法”的要求。因此,掌握出口目的国关于食品法律的各个环节,是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必须要上的一课。
由于FDA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要求非常细致和具体,又不断推陈出新,中国食品出口企业对这些要求不能及时了解,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因标签不符而遭退货的现象已屡见不鲜。2005年4月7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向WTO中心发出三份TBT(WTO/TBT,即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通报,内容涉及到食品标签在标签形式和标注内容上可能的新修改。这表明美国在食品标签方面可能又有新的举措。美国FDA关于改进食品营养标签外观和内容的这三份提案经过一段公众评论期,就可能被批准生效,届时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所有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都要满足新提案的要求。
其实,TBT通报是各国对于食品相关贸易壁垒法规的必经之路,内容往往涉及到本国对于食品法律法规改变的新动向,通常绝大部分TBT通报会被 WTO所批准生效。所以,对于我国食品出口企业来说,了解国外相关的TBT通报可以提前预判出口目的国食品法律法规的新标准,以此降低企业出口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美国有关食品标签的TBT通报题录
序号 通报案号 通报标题 通报日期
1 G/TBT/N/USA/106 食品标签;未加工处理过的水果、蔬菜和鱼类自愿性营养标签指南;20种最经常消费的未加工过的水果、蔬菜和鱼类的鉴定;重开评议期 2005-4-7
2 G/TBT/N/USA/105 食品标签;突出显示卡路里 2005-4-7
3 G/TBT/N/USA/104 食品标签:每餐可以被适度吸收的食品的份餐量;更新通常能够被吸收的参考数量;有关建议更少的份餐量的方法 2005-4-7
4 G/TBT/N/USA/56 食品标签法规的统一执行日期 2004-5-18
5 G/TBT/N/USA/49 “食品标签:营养标签中的反脂肪酸,考虑营养素含量声明和健康声明以及可能有的脚注或者揭示声明的市场调查;最后规则和建议规则” 2003-7-17
6 G/TBT/N/USA/48 “食品标签:营养标签中的反脂肪酸,考虑营养素含量声明和健康声明以及可能有的脚注或者揭示声明的市场调查” 2003-7-17
7 G/TBT/N/USA/39 营养标签:关于多用途膳食类肉、禽产品的营养成分声明 2003-4-28
8 G/TBT/N/USA/28 食品标签:营养标签、营养成份声明和健康声明中的转脂肪酸;重开评议期 2002-12-5
9 G/TBT/N/USA/25 根据1946年的农业市场管理局法案关于为牛肉、羊肉、猪肉、鱼、易腐烂农用商品和花生临时性自愿使用原产标签的国家所制定的指南 2002-10-23
10 G/TBT/N/USA/4 粉碎或块状肉和家禽产品以及单一成分产品的营养标签 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