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药企如果要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该先取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同时配有文字表述的,文字内容也应当一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此外,《办法》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药企在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获准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印制于包装、标签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过于显著,且不得印制在说明书中,更不得采取粘贴、剪切的方式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