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包装废弃物的规程,该规程规定了需要在2001年前达到的最小及最大的具体目标。它们会被修订,并在2005年郑重其事地提出。目前的规程订于1996年。订立后,马上对所有成员国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得到这一规程,需要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应的国家法律,其中扬拟定计划/方案/组织。这已经做到了。
这项规程同时引发了该委员会对13-15个国家的法律诉讼(其中就包括著名的丹麦罐头禁令)。而且还有很多案子都没有得到解决,但已经送往欧洲法庭。
虽然我们对实际情况还不甚了解,但法律已经开始生效了。所有15个国家都遵守了这项规程,但用着15种不同的方式,而且这些方式仍在不断地改变着。
该规程涉及到了关于对重金属限制的内容到不同种的预防策略,LCA等诸多领域。这些策略即指在CEN TC261/SC4中开发出的CEN标准,其中前6项已于今年春天被提出讨论。丹麦和奥地利投了反对票,其它各国投赞成票。目前该标准将被修订,并于今年秋季再提出,进行最后投票。该标准可以因不能达到目标而不被委员会通过,但是一旦通过了,将于2000年初出台。
这些标准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从第一天起已经在欧盟国家具备法律效力。你们可以通过国家标准组织得到这些标准草案及规格,这一点,我可以肯定。不然,可以试着通过你们的包装协会或CEN得到。中国有句古话:给一个人一条鱼,只让他饱一天,而教给他如何钓鱼,可以让他一辈子都饿不着。
所以,我在材料后面附上一面经我们协会确认的28个国家的有关资料,以便帮助丹麦的出口商们得到现在各国家机构或组织的名录,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网址(如果有的话)。但请记住,在做决定之前,一定要核查一下他们实际在国家的信誉及相关费用等等。而你们的使馆也可以给你们提供适当的帮助,但一定要保证得到的是最新的资料。
标准出台以后,在发展中的另一个令人激动的时刻,当然要属权威机构如何更有效地加强控制了,特别是在对文书要求上。也许有着15种不同的方法,从累赘的每个字母到绝对的自由,及各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英国贸易官员已收到了近5000英镑的罚款,公司被罚的原因是,看起来用了超大包装而未能及时书面说明他们已根据产品在具体的物流系统的实际需要将包装减到最小了。
当然这些都会很快并且更直接的对包装商/装箱公司产生影响,但材料类别和费用上的变化则是产品生死修关的问题。因此,要促使他们改变哪怕是长期以来运行的很好的包装方案和供应商,以此根据在他们主要市场中最重要的收费结构,做出更持久有效的方案,甚至通过坚持更严格的系统,以降低成本。
所以对海外公司的建议如下;尽快获得有关你们市场(和主要出口客户)的相关资料,顺应以欧盟,CEN和你自己选定的市场为标准的发展,以便及时了解本行业的威胁和机遇,并做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