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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每日C包装侵权判赔8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1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301   版权与免责声明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顶津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产品侵犯日日(泉州)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日日饮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判决顶津赔偿对方80万元经济损失,并停止生产该系列产品。

  对此,顶津集团表示,旗下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顶津”)计划提起上诉。“由于战线拉得太长,物流成本过高,‘味全每日C’系列产品于去年退出北京和广州市场,目前上市的已全部更换为新的包装,主要集中在江浙沪地区销售”。

  日日饮料:索赔500万元

  其实,双方的官司早在2005年便已经打响。目前,味全每日C的产品主要在杭州生产,作为低温果汁产品,受到物流限制,其优势市场主要在华东、上海市场优势尤其明显。此前,味全每日C曾试图打开北京市场,但仅支撑了三年,便因物流成本过高等因素而退出。然而就是在北京,味全遇到了日日饮料。日日饮料方面指出,2004年9月,他们在北京市朝阳区飘亮购物中心发现,顶津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侵犯了己方享有的专利权。随后,日日饮料于2005年将顶津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

  杭州顶津认为,涉案包装设计来自其关联公司台湾味全公司,该包装在台湾地区早已公开使用,广为人知,属“公知领域的在先设计”。据康师傅方面介绍,早在1997年,味全这款产品就已经在台湾地区市场有售,次年,就这款产品在台湾地区申请了专利。2001年“味全每日C”登陆大陆。而令康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味全每日C”产品登陆大陆前一年,日日饮料公司已经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复审:原告享有专利合法有效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电视广告不能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大陆地区公开使用。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播出的电视广告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2006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日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有效。

  杭州顶津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北京市二中院恢复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虽然杭州顶津公司的产品包装与日日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饮料瓶”有细微差异,但消费者仍易混淆。根据北京市高院业已生效的判决,杭州顶津公司“公知说”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据此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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