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洲食品安全局下属的营养产品、营养及致敏科学组通过一项规定,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列明该食品所含各类致敏物。该组认为,随着饮食习惯和食品加工方法的改变,以及新的科学及临床研究结果的产生,该致敏物清单应不定期予以审议和更新。
该组提出大量证据,证明如食品中含有以下致敏物及其衍生物应在食品标签的成份表中列明,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过敏反应。所谓的致敏物包括:含麸质谷物、鱼、甲壳动物、蛋、花生、大豆、奶及奶产品(包括乳糖)、果仁、芹菜、芥末、芝麻及亚硫酸盐。
此前,欧盟理事会接纳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就关于食品标签、说明及宣传的第2000/13/EC号指令进行修订,规定食品经销商需在食品标签上列出所有成份,具体修订要点如下:
1.以往食品标签上不必列出含量不足25%的复合成份,新法规撤销这项豁免,所有成份必须列出;
2.某些含量微乎其微的复合成份可获豁免,毋须列出;
3.新法规列出各种必须在标签上列明的主要致敏食品物包括:含麸质谷物、甲壳动物、蛋、鱼、花生、大豆、奶及奶产品(包括乳糖)、果仁、芹菜、芥末、芝麻,以及浓度超过每千克10毫克或每升10毫克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
4.新法规规定了更新致敏物清单的程序。对该清单的首次审议最迟在2005年11月25日进行。
5.曾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在制成品中已不复存在的致敏物毋须列出。这类成份可能在加工食品时需要使用,但不会在制成品中留下任何致敏物质。
6.新法规在欧盟官方刊物刊登后,欧盟各成员国有一年时间将其转化为本国法规,之后还有一年时间让所有生产商更改食品标签,以适应新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