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41号公告(2001年)和"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41号公告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包括废塑料、废汽车、废五金电器、不锈钢废碎料、废电线、废电机、废船等11个编码的商品。列入该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环发[2002]7号文规定,对未列入41号公告目录中的铜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料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001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检验检疫机关提醒进口废物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报关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