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序不断提高的大趋势下,商品的包装已经成为影响商品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扩大出口,使我国商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多的份额,包装说明必须达到进口国的要求,因此,出口企业及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外在商品包装说明方面的规定不能不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包装说明使用的文种要符合进口国的规定要求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应使用销售国的语言,以使广大消费者都能看懂说明。有的国家对包装上使用何种文字作出法律规定。
二、包装标志应尊重进口国的风俗习惯,注意进口国的民族顾忌
综合国外法律的规定,作为禁用标志的主要有:
1)国家的名称、本国或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其他官方标志、名称或图形;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或相似的旗帜、证章、徽记、名称或缩写;
3)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名称;
4)地理位置或图形(包括地名、山脉及河流);
5)商品本身通用的名称和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质量、价值等名称或图形;
7)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
8)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文字图形或标识;公共秩序包括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9)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10)扩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1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各国对进口包装标志还有具体的禁忌。
三、包装说明的内容要迎合进口国消费者的爱好
包装说明的文字或图案必须名称易记、印刷醒目,要使消费者从包装外表就能对产品的特征了如指掌;印刷简明、体现信誉,使消费者透过包装增加对产品的信心;包装上的图案可以印有产区图案,以使消费者容易识别产品来源;包装上对商品的成份说明必须文字简洁准确,避免含糊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