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和工商业者的血汗结晶,亦是国家民族的财富。知识产权法是科技创新和工商进步的基本保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亦是社会效益的根本保证。 4月26日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案,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批准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新世纪之初纪念第一个产权日,具有更深远的历史意义。在此结合我们的产品包装实际,探讨如何保护名优包装品牌产权,对发展我国包装是十分有益的。 1知识产权法 概况 自世界第一部发明法颁布,五百年来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但与民法、商法相比,它在时间上又落后了许多。因为民法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私有制和市场交换的形成而最早产生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交换不会自然发生,必须有它的监护人保护,只有双方通过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占有对方的商品,商品的交换规则就是民法的基本内容。由此可见,民法或民商法的历史源远流长。而知识产权法则依赖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兴旺。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发明法,为威尼斯的文化昌明做出了贡献。虽然如此,但知识产权法的大量出现仍是在18世纪工业革命兴起之后。据世界著名的科学史专家沃尔夫(A b rah am W o lf)考证,在18世纪中期,曾有大量的工业技术协会,它们通过授奖的方式来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亦在18世纪迅速兴起,尤其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劳工的免费职业培训开始在巴黎和伦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全民知识水平的提高为发明奠定了群众基础。 由于地域和国情的不同,各国的立法亦有很大差异,先后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文本保护各国的知识产权。直至19世纪末,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才出现了世界最大的、历史最长的、最具权威性的两个国际公约-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艺作品版权的《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在20世纪为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20世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1967年,51国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并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4年W IPO正式成为联合国机构。W IPO公约保护下列权利:(l)发明权,(2)发现权,(3)商标、工商名称和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文艺和科学作品权,(6)表演艺术权,(7)制止不正当竞争,(8)科技、文艺领域的其他知识活动权。世界贸易组织W TO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内容大体与W IPO公约相同。上述(1)、(4)属专利法,(3)属商标法,(5)、(6)属著作权法,(7)、(8)属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以下分别叙述。 2专利法 法律渊源 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当数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发明人法》,该法令虽然很短,但却是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典范和代表。1594年,科学家伽利略获得世界第一个发明专利权。为了振兴工业,吸引外国技术人员,1623年英国通过《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对其发明的正当财产权利,并保护不受侵犯。 1762年,法国公布了一个法令,规定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的特权,以促进工业进步技术创新。1791年,法国议会通过《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者的权利是最神圣、最合理、最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发明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1790年通过《专利法》,明文规定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此外,,1817年荷兰、1852年英国、1859年印度、1877年德国、1885年日本等先后颁布《专利法》。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以减少在各国申请专利的麻烦并使保护更加有效。 我国曾在1889年、1912年、1928年公布过有关发明奖励章程条例。1944年公布《中华民国专利法》,1950年新中国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专利法》,1992年、2000年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世纪下半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我国先后参加了国际公约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68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巴黎公约》(1984年11月),《专利合作公约》(1993年1月),《国际专利分类条约》(1994年7月),《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4月)。此外,我国还在世界贸易组织W TO的《TRIPS协议》上签字。 一般而言,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在于,对发明的保护范围比实用新型要广,保护期亦相对长些。例如易拉罐是发明专利,而改进易拉罐则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包装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综合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生产应用的新设计。总之它们都属于知识保护的对象。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法律,违逆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万能钥匙等。而伪造货币、制造毒品、仿冒名牌、假冒包装等则是打击取缔之列。 3商标法及商标权保护 商标的历史虽然悠久,但依靠现代商标法律来保护商标权却是最近200年的事。 商标法是用以确认和调整商标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颁布《关于以使用原则和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创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19世纪下半叶,各国商标法相继问世。1862年英国《商品标记法》,1870年美国《联邦商法》,1874年德国《商标保护法》,1875年英国《商标注册法》,1881年美国新的《商标法》等先后为商标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始自清代。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通过《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新商标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公布《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大了保护范围和打击处罚力度,中国的商标制度从此进入了新阶段。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保证我国名优品牌的商标得到国际保护,1984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条约TRT》,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亦参加W 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尼斯协定》。 商标法为防止商标权受到侵犯提供了法律保护。应当指出的是,名牌商品还受到特殊的保护,我国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文。在《巴黎公约》中更有一套完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规范:一是依法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图案相似商标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二是在5年内允许当事人提出撤销与其相似注册商标的请求;三是对欺诈性已注册商标的取消请求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见,驰名商标无论何时均受法律保护,对恶意注册或抢占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予以撤销。 4著作权法 法律渊源 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科学文艺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保护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艺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著作权法保护制度是随印刷技术的兴旺而出现的。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图书版权21年。1791年和1793年法国颁布了版权法和作者权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也由19世纪的保护文字作品,进入到20世纪的保护文字、电影、录音、录像、软件等作品,颁布著作权法的国家现今已达160多个。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保护版权具有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我国宋代就有“已申上司,不许复板”,否则“追板劈毁,断罪施行”的规定。如今还流传着纪晓岚曾以生命保护《石头记》,今人才有幸读到《红楼梦》的传奇故事。新中国建立后即着手起草版权法规,但由于极左路线和文化革命的干扰一直未果。自1990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先后面世。 国际上十分重视版权保护。1886年9月9日,国际版权会议在伯尔尼召开,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如今已有100多个成员国家。我国已先后加入这两个公约,并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等国际条约。 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和邻接权。受保护的作品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曲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产品设计图纸,(7)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艺作品等。但是,时事新闻、数据图表、官方文件、法律法规等不在保护之列;而反动、淫秽作品,违反社会公德作品等将禁止出版和传播。因此,像“刘文彩臭豆腐”、“南霸天”之类的低劣包装作品应予以取缔。 5反不正当 竞争法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初期是自由竞争的时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成熟,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营业自由的原则遭到严重冲击,必然需要法律来维护公平交易的新秩序。1896年,德国首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诽谤竞争对手、泄漏商业机密、不当引诱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法国在《法国民法典》中对不法行为和准不法行为进行规定。 反垄断立法以美国为最早。18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谢尔曼法》,明文规定以法律制止垄断行为的方式。1914年,美联邦又通过《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8年制定《威勒·李法案》,明文禁止在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强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1910年,日本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对不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拘禁。1975年,日本实行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虚假、误导不法行为处以3年劳役和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9月2日,我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2月1日实施,该法明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1)诽谤行为:利用新闻会、公开信、对比广告、包装说明或者虚假投诉、造谣中伤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假冒包装: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