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国家局局长姜成康要求全行业要高度重视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执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1月按新规定执行。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颁布法律,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法规,国家局多次出台标准、通知和规定,力促卷烟包装标识逐步走向规范。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卷烟包装标识调整从普通商品包装要求引导为烟草推荐性标准,从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又从国家标准升格为国际标准,走过了一条漫漫的规范之路。
由普通商品包装要求引导为烟草推荐性标准
普通商品包装标识指包装体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包装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从新中国创办烟厂到20世纪80年代初,卷烟与其他普通商品包装标识的要求基本通用,只要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出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就可以了。实事求是地说,此时卷烟的包装标识可谓是五花八门、千姿百态。
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
1982年8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垄断经营。
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
199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卷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及“吸烟有害健康”。同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码协会,并规定从1992年起所有卷烟的外包装都必须有条形码。
1996年,国家局向行业推荐导入GB/T5606.2-1996标准。
1997年,国家局规定卷烟产品必须注明焦油量。
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颁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加强中国商品条码工作管理,使之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商品条码是国际通用的一种信息符号,是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从而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的重要手段。
200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应以标准中文简体字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国、卷烟类型及烟支数量;卷烟的箱、条、盒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和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应规范表示;箱包装体上应有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卷烟类型、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和生产日期;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