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发现SARS元凶冠状病毒后提出专利申请,加拿大宣布破解病毒基因序列后也立即提出申请,同样,美国疾病防治中心也对其发现申请专利。“国外研究机构抢先申请有关SARS诊断、检测、治疗等方面的专利的原因,是因为在这些专利申请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商业市场和巨额利润。”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这样解释。李刚参加过多次国内外企业间技术使用和技术转让的谈判,代理过多起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
李刚说,如果国外申请专利成功,对全球的影响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球的研究机构都可以公开地获得这种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二是如果要商业化地利用这项成果,必须支付专利费。
李刚律师提醒我国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如果不抢先申请专利,那今后所有相关的营业性质的生产行为都必须付出昂贵的专利使用费。当然,只要仅限于研究,是不必支付专利费的。
国外与SARS有关的专利战火已经烧起,而国内似乎还没有动静。一位业内人士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身处抗击SARS一线的一位大夫发明了一种异型排气装置,不但可管理SARS病人呼出的毒气,降低气管插管手术操作者感染的风险,而且可用于不需置管的普通SARS病人呼出的废气管理。同事提醒他先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后再投产。可这位大夫说,控制疫情是第一位的,现在要尽快找到生产厂家。
救命要紧,还是申请专利要紧?
国际上已经有专家批评,在这个许多人正因为SARS而死亡的时候,将有关发现SARS冠状病毒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做法太自私。批评方认为,所有有关SARS的科学发现和研究成果,都应当让大家免费分享,才不至于使非典在全球蔓延。
对此,李刚律师认为,正如对一个人来说手心手背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样,知识的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抗SARS科研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开展国际合作时,这不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更有一个国家安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这样认为。
在这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看来,保护知识产权与抗击SARS并不矛盾。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正是出于对公共健康利益的考虑。但是,如果抗击SARS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申请专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此要给予足够关注,有了科研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以期获得有效保护。当然,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相关的专利少收甚至不收专利费。
吴伯明指出,目前世界上有很多科研机构投入到抗SARS研究中,因为这不仅能体现出其科研实力,而且也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SARS疫情比较严重,有数千例确诊病例。这些病例恰恰为我国科研机构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研究“样本”。从学术意义上看,这些“样本”应当视为一种宝贵的资源。他提醒,科研机构在开展国际合作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存在的竞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数据,截至4月底,国内有关抗SARS药品和器械的专利申请10件,其中发明7件,实用新型3件。吴伯明表示,对有关抗SARS的药品和器械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审查,尽早授权。
此外,为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SARS防治的科技攻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门为各学科专家、医护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员研究SARS的病因病原、检测技术和药物研究、进行发明创造等方面提供文献信息检索、专利法保护规定咨询,并开通了热线咨询电话。“根据以往经验,在药品、设备的专利方面,可成为专利的技术特征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国内的研究机构应当加紧研究有关SARS的诊断、检测、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试剂、设备等课题,取得成果,并尽快申请专利。”李刚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