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在惠州召开的“全省印刷发行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省政府粤府[2003]30号、粤府[2003]60号文件和十届二十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省新闻出版局将部分行政审批、事前备案管理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要落实具体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凡没有落实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地市,暂不实行委托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不得将有关权限下放或委托给县(区)政府。这是我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省出版行政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印件的审批;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印刷业经营者承接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以上事项除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的印刷审批和备案仍由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外,均由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委托管理。
省出版行政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出版部门管理的书报刊批发审批事项包括:设立书报刊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