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云南省将给予国有企业税收、处置不良资产、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经费供给、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等财政政策上的支持,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自2002年起,企业处置不良资产将受鼓励。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处理以前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可自行按照审计或评估的确认价值,顺序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冲减部分转入企业当期损益处理。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业绩考核时,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非经营性因素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影响企业当年损益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处理。
同时,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企业对于自办的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应配合当地政府在3年内完成移交工作。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医院等,在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企业按移交前开支费用总额的60%上缴当地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对同级同类学校和医院的补助标准补助40%,个别特殊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过渡期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确定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接收中小学校较多的地方,过渡期结束后,当地政府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上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在未移交前,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企业上缴的城建税(烟草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还企业。
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的经费供给将得到妥善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对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省属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经费由省财政参照省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费用;省属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照省级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进行管理。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将扩大。除省政府已批准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19户企业集团公司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凡符合授权经营条件的,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对经批准实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置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