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2002年10月1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决策机构,并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统一行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决不能干预。
省政府决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高效、运作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和行业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个设区城市只能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现存的独立运作管理机构,包括上级政府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行业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要在全面审计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是非营利性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的调整工作。
目前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去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仅为归集余额的8.8%,大量公积金闲置,说明群众还用不上这个钱。这不仅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诱发挤占、挪用行为。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贷款业务。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对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回收力度,以消除公积金风险隐患,确保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回收;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今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