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获悉,为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了《甘肃省绿色文明称号管理办法》(讨论稿)。
据了解,绿色文明称号是指社会组织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倡导绿色消费、环境公德、生态文明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生产有益环境产品(无公害产品、有机绿色食品等),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绿色家园等方面成效显著,并经社会工人、专家评议、组织认可和公开命名的一项社会荣誉。
该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局、省精神文明办为此项称号的省级主管部门,各地(州、市)相应单位为市(地)级主管部门,县(区)以下部门不开展此项命名工作。
管理办法还对申请绿色文明称号的条件、标准、动态审核等程序规定了条例。(甘肃青年报 刘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