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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投资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171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投资形式 外商在陕西投资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兴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与境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
  3、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4、BOT、BOO方式。
  5、在境内参股,购买部分股权和生产经营权。
  6、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合作生产。
  7、租赁、承包经营境内企业。
  8、收购境内中小型企业。
  9、在陕举办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等。
  10、借款给境内项目或企业。
  11、中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二)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业产 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 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三)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 (300万美元) 7/1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1/2 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2/5不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 1/3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五)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投入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交付:
  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 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 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 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 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一次性出资的,合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
  (六)合营期限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年到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 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 申请。
  (七)两类企业的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类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审核确认。产品出口企业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产品产值(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达到当 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的收支平衡有余。
  先进技术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并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2、是国内紧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 或替代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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