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牧民群众开展的捕捞、采集、家庭兼营加工业、劳务输出农牧交换等经营,继续实行免税。
对各类乡镇企业,到本世纪末免征一切税收。
2、大力引进培养人才,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允许乡镇企业招聘区内外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科技人员),专职或兼职为企业培养人才,进行技术服务。区内和科技人员、干部职工开办、领办乡镇企业,可以不带户口、人事、粮油关系,带薪三年,还可从企业纯利润中提取15—30%作为奖励。同时,对这些科技人员、干部职工的家属、子女的“农转非”及就业,要优先安排。
3、广筹资金,千方百计增加投入
“八五”、“九五”期间,自治区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基地建设和人才培训。
在现有财政支农乡镇企业周转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200万元。各地市要从本级财政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乡镇企业周转金,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
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民族手工业的贷款利率执行。生产设备贷款利率为4.8‰。在今后三年内,银行每年要安排1000万元贷款,作为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
鼓励集体、个体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到乡镇企业入股。国家扶持兴办的乡村集体企业,自筹资金不得少于40%。
科委“星火计划”项目的60%以上要放在发展乡镇企业上。
4、明确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
在清理现有企业资产的基础上,对原社队企业,要根据原区域范围确定企业产权归属;跨社区的集体企业,应根据群众意愿确定为合股所有或联合所有;利用国家无偿投资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为乡村集体所有;股份制企业为入股者共同所有。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鼓励区外、海外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到我区独资、合资或联营兴办新兴的第三产业企业。允许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经营不善、效益差的企业,并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2、积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和工业企业富余人员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兴办第三产业,并允许个人承包、租赁国营、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的第三产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活动,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其原待遇不变。
3、对于停薪留职自愿到农牧区兴办、领办第三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在晋级、住房、评定职称等方面享受与原单位在职职工相同的待遇。同时,可三年内实行留薪留职。根据藏党发(199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兴办、领办人可获取应有的奖金。
4、采取灵活措施,积极引进内地各类专门人才,允许和支持第三产业企业直接从内地招聘职工。
5、设立自然科学技术专项基金和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基金,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积极开拓技术市场,逐步推行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鼓励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技工贸联合体。
6、采取优惠的财税政策,积极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兴办的文化服务、医疗康复、幼儿园、养老院等社会服务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对城镇新办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劳动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四年内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四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技兼职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农牧区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修理修配等社会化服务的第三产业行业,按乡镇企业的税收规定给予优惠照顾;直接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综合服务的单位,给予比乡镇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在两年内,维持现状,不减拨财政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