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消费者逯先生在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买了两次食品,均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违法,遂将超市分两个案件告上法院。
日前,大兴法院对两个案件均判世纪联华清城超市违法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分别赔偿消费者逯先生十倍购物款。
2014年3月30日,逯先生从世纪联华超市花118.8元买了“施尔德鲜卤小鸡腿”,其在标签上特别强调“鸡肉中富含磷、铁,铜、锌、维生素等,脂肪含量较低,还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一亚油酸和亚麻酸,鸡爪和鸡翅中含有丰富的钙质及骨胶原蛋白”,却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逯先生从世纪联华超市买了价格51元的“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其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添加有“脱氢醋酸”,属于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逯先生查询相关法律得知,世纪联华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规、标准。
2014年4月8日,逯先生就两次买到的产品向大兴区食药局投诉、举报,请求赔偿和查处。该局于同年7月15日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做出了行政处罚。
之后,逯先生将世纪联华清城超市告上大兴法院,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规定》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并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对于两个案件,北京世纪联华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因标签问题被逯先生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已做出相关处罚,世纪联华超市也有后续处理。逯先生诉求涉案商品,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同意协助办理退货。
涉案商品均属于标签问题,依当时的《食品法》规定而受到处罚,而新《食品法》中的规定已改为可做责令改正,不会产生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而原告逯先生诉求十倍赔偿,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认为与违规事实不符。对于其他费用诉求,也应予以驳回。
大兴法院认为,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应当向原告逯先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施尔德鲜卤小鸡腿”在包装上标示内容,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但涉案商品未进行标注,违反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世纪联华超市出售的“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添加“脱氢醋酸钠”,但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即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大兴法院就“施尔德鲜卤小鸡腿”案,判决逯先生退货,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逯先生货款,并十倍赔偿逯先生1188元。
就“风吹香野山椒味凤爪”案,法院判决原告逯先生退货,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逯先生货款,并十倍赔偿原告逯先生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