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调整进口废物原料管理政策,废塑料、废汽车、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不锈钢废碎料、废船等11个编码的商品为我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一直是近年来的敏感话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去年联合发布了【2001】41号公告,将废塑料等11个编码的商品列入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根据规定,凡列入该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今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环发【2002】7号《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列入41号公告目录中的铜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料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根据规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4月1日已到,检验检疫机关再次提醒进口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报关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