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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2-02-25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623   版权与免责声明
    外经贸部监管外资成立印刷公司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规,已自1月底起正式生效。

    根据有关条例,包括来自香港、台湾及澳门等地的外商,仅获准成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全外资持有公司。

    从事出版物印刷等其它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公司,只准成立中外合资公司,而中方投资者除持有控股权外,并须担任该合营公司的董事长。

    中外合营印刷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条例又列明,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其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但外商于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总额,亦不得多于3,000万美元上限。

    有关公司在经营业务之前,定须先行取得来自当地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外经贸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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