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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典”商标被判“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1-07-07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698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几天前还声称自己花180万买回的“全典”商标绝对真实有效的大邑县某酒厂老板,昨日像泄了气的皮球,因为“全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转让方在15日内将商标交回。这是四川省首起商标转让被宣判“死刑”的案例。

国家工商总局于6月27日作出裁定称,“全典”与1983年已注册的“全兴”属类似商品;而“全典”在字形上与繁体商标“全兴”非常相近,使得两商标在繁体外观上区别不大。因此,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全典”商标予以撤销,涪城副食品经营部应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将“全典”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中说,该裁定为最终裁定,也就是说“全典”已无生还可能。大邑某酒厂今年4月花180万买回的商标变成一张废纸,而其投入200多万印制的包装、宣传品也跟着成了废品。短短的两个月时间,400万眼看便成了废纸,该厂老板再也坐不住了,四处寻求挽回损失的良方。但令他追悔莫及的是,当初在与涪城副食品经营部签订“全典”商标转让合同时,其中有一条:“该商标转让后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400万并不见得就泡汤了。”成都市商标事务所所长袁蜀泉说,在“全典”目前生还不可能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商标必须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才能生效,而“全典”商标目前正处在核准期,此时又被撤销,因此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就可以根据《合同法》追回转让费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此外,“全典”商标是在被争议期间转让的,如果转让方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就涉嫌欺诈。

出人意料的是,提出撤销“全典”商标申请的全兴酒厂却作出惊人决定:救活“全典”(按《商标法》规定,提出撤销人可在该商标撤销一年后将其申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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