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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0-05-11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421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促进外贸出口,保护国家利益,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并组织了一次为期半年(2月1日至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以制止假冒行为的泛滥。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
  此次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其他给UL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专利管理机关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案件查处的技术工作,并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外贸法及其它外贸行政管理格律、法规对假冒UL标志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对假冒UL证明商标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打假工作。(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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