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就辖区内出口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管理作出规定。规定指出,从4月30日起,停止受理出口产品包装生产企业质量登记证的申请,生产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一律必须取得质量许可证或取得质量许可证预备期(为期半年)资格,检验检疫机关才能受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原先获得质量登记证的生产企业,也必须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取得质量许可证。(《厦门日报》记者 吴巧平 通讯员 叶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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