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最近发文,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有关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不得下放。 该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情研究报告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资额。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缴付者,经审核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全部出资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缴清全部出资。外国投资者在缴清出资前,只能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享受权益。